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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20世纪40年代,在民族主义的语境下,"人民"实际上被定义为一切爱国的中国人,因为"敌人"是日本人以及与之合作的中国人。

三是认真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各项财税政策措施。[19]王春业:《区域合作背景下地方联合立法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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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中国,党和国家十分关注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十八大报告等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始终把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深化区域合作,推进区域良性互动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一予以持续关注。在当前的立法活动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表达利益时,由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强势等原因,出现了利益表达失衡的问题。    关键词:  地方立法 地方保护主义 欠发达地区利益 表达 实现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二是欠发达地区利用开发较晚,生态保护完好的优势,展开了与发达地区对资源的控制和利用的争夺,面临着是生存发展还是保护资源环境的矛盾冲突,也就是说,是为发达地区和自身保护未破坏的生态,还是走发达地区继续破坏生态的老路?如西部欠发达地区资源丰富,区域发展中必然依赖资源发展型战略即采取一种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发展资源高耗型产业,其结果不仅对资源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为西部欠发达地区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还影响到全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欠发达地区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损害,其结果更容易扩大地区经济差距。

从利益冲突的内容来看,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方面的冲突。从利益本身看,主要涉及服务、商品、资源和环境等方面。但长期以来我国在欠发达地区的开发过程中并未构建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框架体系,没有形成依法开发的环境。

由于发展先后的问题,就出现了在深圳市管辖的水流段,污染少,水质好。对欠发达地区而言,一是欠发达地区为了发展本地经济,拒绝外来商品和服务,其结果往往是同样遭到发达地区的限制和保护,使本就落后的商品和服务业遭受更大打击。为此,笔者建议,涉及到区域发展的共性问题时,各地应该加强协调,尤其是立法协调,最好从立项开始就充分酝酿,构建区域立法提案、起草、审议、公布的有效机制,搭建区域合作的法治平台,从根本上消除地区壁垒,创造和谐的区域法制环境,实现区域间共同利益的法制统一。从本质上看,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对资源控制的多少,这些资源包括自然资源、文化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

[15]尽管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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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炼:《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对此,我们一方面应该在国家层面尽早出台有关产业转移的专项立法,规范产业转移的原则和违法转移的责任,另一方面,应该在区域之间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转移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做到科学承接产业转移,切实防范污染转移,最终解决区际发展和代际发展带来的困惑。再如,在国际层面,发达国家主导签订了TRIPS协议,使其成为WTO国际贸易体系下的一揽子协议之一。我国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起始于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从某种意义上讲,开发欠发达地区的过程,就是制度创新的过程。[1]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利益追求贯彻始终。此外,在利益表达方式上,还应该明确立法游说活动的正当性,允许地方为了表达地方利益而开展立法游说活动。应该看到,地方之间的利益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要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地方之间的恶性竞争,同样需要加强地方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需要合理界定地方立法权限,这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实现地方正当利益的有效途径。

对于《西游记》,山东教授考证出泰山是花果山的原型,福建学者发现孙悟空还了俗,还留有墓地。这种在招商引资竞争中不计成本、不讲效益,无原则降低招商门槛、不顾投资产业是否合理的过度竞争行为,大大增加了各地招商的开支和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不利于各地自身长远利益和区域协调发展,使各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区域发展陷入了一种囚徒困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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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就是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协调区域各方利益之争的典型例子。在地方层面,各地区为了自身的利益,均希望出台有关立法或政策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在维护利益的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即是地方保护主义。

本文将以我国欠发达地区发展中的问题为落脚点,思考地方立法如何保护欠发达地区的正当利益,即在新常态背景下,地方立法如何兼顾欠发达地区的利益,使之在发展中能够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前提下,稳步快速发展,而不陷入地方保护主义的泥沼,是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三、欠发达地区利益在地方立法中的合理实现 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性,在地方经济发展问题上亦是如此。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对欠发达地区实行了有计划的开发,并采取了非均衡统筹的开发模式。然而,什么样的利益可以在立法中得到反映,得到多大程度的反映,既与利益的理性表达密切相关,更取决于立法中的利益平衡,这是一个复杂的利益衡量过程。在新常态背景下,地方立法如何兼顾欠发达地区的利益,使之在发展中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前提下,能够稳步快速发展,而不陷入地方保护主义的泥沼,是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政策扶持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固然重要,但如果长期过分倚重政策调整,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战略就会缺乏国家意志和国家强制力,不利于政策本身的贯彻和依法办事。

为此,关于地方保护主义我们必须反思两个问题,一是地方保护主义能不能保护地方利益?二是地方立法能不能有地方保护?关于前者本文的论述已经表明:在欠发达地区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恰恰使欠发达地区失去了发展的机遇。民主的立法过程需要各方充分反映意见,或者说进行博弈和争论,最后才能达到一个各方都可接受的相对均衡的状态。

就发展中国家而言,一方面希望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可以吸引更 多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另一方面,由于接受发达国家的投资策略并积极主动参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导致国际投资法制步入发达国家预定轨道,发展中国家主权、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6]如曾经中央为从城市居民粮食涨价补贴的财政重负中摆脱出来,将粮食稳定供给的责任下放到省级,实行粮食省长负责制。

可以说,游说活动是连接立法机关和利益集团的纽带。(2)导致本地企业由于享受不到外地企业的优惠而纷纷外流。

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有关产业转移的的法律供给不足。[3]欠发达地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于国家而言,指发展中国家,而在一个国家内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本国的欠发达地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地方人大或者政府仍然会出台一些保护地方利益的不合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欠发达地区要实现自身的正当权益,就必须立法先行,通过立法来维护其正当利益,但不能是狭隘的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而欠发达地区则本着要想富,先修路的发展思路,通过各种方式,修建了较为发达的道路交通网络,却由于其他软环境等因素跟不上,一些优秀人才就搭上交通便利的车,选择到发达地区工作,而把家安在欠发达地区,也就是说,欠发达地区为发达地区做了嫁衣裳。这些差异的存在,不仅产生了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严重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如前文所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是不言而喻,但是,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简单批判,并不能真正发挥地方立法在实现地方利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12]利益是法律调整的核心任务和使命,法律必须对利益加以适当地调控,依法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

其结果是(1)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为一个居民阶层提供了利益,却剥夺了其他居民选择的利益。

有地方群众利益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欠发达地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严重不均衡的制度缺陷,尤其表现在产权制度、分配激励制度、用人制度、体制创新制度等方面。(二)建立欠发达地区利益立法表达机制 可以肯定的是当下在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利益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随着TRIPS协议的实施,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明显地意识到TRIPS协议所造成的利益失衡状况,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下的利益出现了严重冲突,发展中国家为此作出了艰难尝试以协调日益凸显的利益冲突。

(一)建立健全欠发达地区法律框架体系 欠发达地区要合理表达自身的正当利益,首先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7]参见俞文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耕地保护行为中的利益机制分析》,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7年第4期,第22-23页。

[8]参见陈俊:《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地方立法协调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6页。目前,我国对这类产业转移问题主要是依据2010 年9月6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虽然该意见对产业转移作了原则性规定,如产业转移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定位,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转入,等等。

作为地方立法必须且只能维护欠发达地区正当的合法的利益,因此,正当利益的合理界定就是欠发达地区维护其利益的前提。地方保护主义从短期看,似乎保护了本地企业和服务,刺激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追求了地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却损害了全局利益,破坏了统一大市场的形成,阻碍了资源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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